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52号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食品浪费及相关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反食品浪费工作坚持分类指引、科学施策、德法兼治、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宣传引导、示范带动、监督管理等长效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推进、单位主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对食品浪费的监测、调查、统计、分析、评估,提高指导服务水平和监督管理效能。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制定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相关制度规范、标准、激励惩戒措施,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提升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绿色餐饮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外卖平台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专项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食品浪费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推动学校、幼儿园广泛开展以节约为主题的校园活动和实践体验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营养状况监测、营养知识普及,制定不同群体的营养膳食指引,引导市民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
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粮食和储备、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做好反食品浪费工作。
第五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国情教育、宣传动员、经验推广和文明实践活动,将反食品浪费工作纳入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第六条 餐饮、烹饪等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业自律规范、团体标准,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开展行业食品浪费监测和分析评估,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加强反食品浪费研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反食品浪费工作建议。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加强饮食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和习惯,向消费者提供与餐饮消费相关的信息和咨询服务。餐饮服务经营者以设置最低消费额等方式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的,消费者协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食品浪费行为。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开展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家庭等的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做好反食品浪费相关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行为准则、自律规范,严格落实反食品浪费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单位员工和组织成员自觉抵制食品浪费行为,支持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传播健康文明饮食文化,报道先进典型,依法曝光浪费行为。
特色餐饮街区、商业综合体等餐饮聚集区域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内餐饮服务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文明用餐,预防和减少浪费行为。
第八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材采购、储存管理、加工制作、就餐服务、外卖配送等各环节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措施,开展从业人员节约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需采购,合理控制库存,鼓励即采即用;
(二)分类、妥善储存食材,加强冷藏、冷冻设施清洗维护,防止食材交叉污染;
(三)按照标准规范加工食材,充分利用原材料,提高食材的出成率、利用率;
(四)提升餐饮供给质量,丰富供餐形式,合理配置小分量、多规格的餐品、主食或者套餐;
(五)充实菜单信息,鼓励标注餐品主要原料名称、规格、参考分量、口味、建议消费人数等内容;
(六)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光盘行动”标识,宣传营养膳食知识;
(七)安排服务人员作为劝导员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打包剩余餐品,对明显过量点餐、取餐的行为进行提醒、劝导;
(八)配备公勺公筷,为消费者提供打包服务,提供安全、卫生、环保、便携的打包餐盒或者餐袋;
(九)定期对厨余垃圾进行统计分析,改进食材采购、配餐管理和烹制工艺;
(十)建立反食品浪费自查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鼓励对实施“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或者优惠。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第九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加强精细化管理和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对本单位食品浪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
单位食堂应当根据用餐规律、季节特点等科学制定食谱和采购计划,分类储存食材,合理搭配菜品、主食,实施用餐动态管理,按需制作;在醒目位置设置“光盘行动”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纠正浪费行为;开展用餐满意度调查,及时优化供餐服务;根据条件实行自选点餐计量收费。
第十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当加强采购、储存、生产、配送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预防源头污染,严控食材损耗,提升餐品质量和保鲜水平。
鼓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分餐服务,协助用餐单位开展就餐场所反食品浪费宣传引导活动。
第十一条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着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餐品规格、参考分量、口味、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推广小分量、多规格餐品或者可选套餐。外卖配送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餐盒、餐袋和保温、清洁的配送容器。
鼓励餐饮外卖平台依法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分析餐饮供给和消费需求,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发改进餐品、按需备餐、防止和减少浪费等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通过完善商业运营模式、优化平台交易规则、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等方式,督促引导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消费者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
餐饮外卖平台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采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方式诱导、欺骗消费者超量点餐。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改进完善生产工艺和储存、运输条件,鼓励开展技术创新,降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中的损耗;不得采取诱导消费者浪费食品的营销方式。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规范标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标识标注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显着、易辨识。
第十三条 超市、商场、便利店、农贸市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精细化的食品采购、储存等管理制度,按需进货,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预包装食品实施效期管理,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第十四条 提倡家庭改进用餐方式,养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用餐习惯,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减少厨余垃圾。家长应当以身作则,教育未成年家庭成员节约资源、珍惜粮食。
个人应当遵守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规范,外出就餐时应当适量点餐、取餐,主动打包剩余餐品,践行“光盘行动”。
第十五条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驻京办事机构等应当加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用餐数量、形式,按照规定标准推行简餐。
第十六条 商务宴请、婚丧喜庆、亲友聚餐等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应当合理选择用餐形式、用餐标准、餐品种类和数量。提倡移风易俗、理性消费,抵制铺张浪费和攀比等陋习。
承办集体用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提高餐品和服务质量,将反食品浪费理念融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餐品,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不得过量推销;根据消费需求提供分餐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自办宴席等形式的农村集体用餐管理,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食堂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应当结合学生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减少因个体差异导致的食品浪费;建立供用餐沟通机制,制定品种多样、数量适宜、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食谱并提前公布;可以提供预订餐服务。
校外供餐单位应当提升学生餐质量,提供营养均衡、搭配合理、规格多样的餐品。
学校应当通过体验式教学等方式对学生加强珍惜粮食、营养膳食、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教育,培养良好饮食习惯,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监督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幼儿园食堂落实学生健康膳食指引和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者文明用餐、反食品浪费的宣传引导。旅行社及导游应当根据旅游者用餐人数、饮食习惯等,科学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适量点餐、取餐。
第十九条 自助餐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备餐评估、供餐巡查等制度,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布置餐台,配备不同规格的餐饮用具,引导消费者少量、多次取餐;应当向消费者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可以采取事先约定的方式,对造成浪费的消费者收取相应费用。
第二十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重要节日期间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引导公众文明过节。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丰富节日、节气食品种类和规格,引导绿色消费。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公益慈善组织、福利救助机构等捐赠保质期内可安全食用的食品。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捐赠对接机制,通过社区共建、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等方式搭建线上线下平台,为食品捐赠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审核,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诱导食品浪费。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音视频信息的,应当及时制止、停止传输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税收优惠、表彰奖励等方式,支持反食品浪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知识普及等活动;建立健全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制度,对持续减量的单位给予相应的支持、奖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食品浪费行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反映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设置“光盘行动”标识,未提示适量点餐、取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浪费,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诱导消费者浪费食品的营销方式,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 餐饮外卖平台违反本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方式诱导、欺骗消费者超量点餐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审核义务,诱导食品浪费或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络信息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